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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ug

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可以電腦打字嗎?

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可以電腦打字嗎?

遺囑依法律規定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六種方式,一般常見多為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而自書遺囑顧名思義當然要以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並親自簽名為要件,而公證遺囑、代筆遺囑過去多是以手寫方式,但隨著科技之進步,記載文字之工具呈現多元化,現在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已可以電腦打字方式筆記,繼承人可持以電腦打字方式筆記之代筆遺囑、公證遺囑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繼承登記。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規定中所稱「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其目的既係為便利遺囑人,以補充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方式之不足,其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所謂「筆記」應是指代筆人經由「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而記載文字之工具既是隨科技之進步而呈現多元化,故代筆遺囑應是由代筆見證人利用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即可。是其係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原判決認被上訴人申請辦理之繼承登記,其提出之代筆遺囑並無不符法定方式情事,上訴人以本件申請,因提出之代筆遺囑係不符法定方式,通知被上訴人補正後,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駁回被上訴人之申請,即有違誤,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上訴人應按原受理申請之案件(100年1月13日收件北投字第009310號)作成准允遺囑繼承登記之行政處分,業於理由中敘明所憑證據及形成心證之理由,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亦無違反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

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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